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後發現,政府樹木辦在督導處理樹木相關投訴上成效不彰,提出以下建議:
(1) 就涉及部門權責爭議的樹木投訴個案,考慮以投訴的整體處理時間作為其中一個介入準則,以減低問題樹木因未獲適時處理而引致環境衞生滋擾甚至安全風險;
(2) 就曾處理涉及權責爭議的樹木投訴個案進行系統性分析,整合各部門常見的分歧和誤解,與部門定期進行交流及分享,並適時檢視及按需要更新《技術通告》的內容,適當地加入過往裁決個案所得的原則性指引,供各部門遵從;
(3) 督導各部門嚴格按照跨部門機制的規定,處理投訴轉介個案,即如不同意接收個案,需在指明時限內提出轉介要求,並在提出該要求時向1823提供充足資訊。樹木辦亦應監察部門的遵從情況,確保投訴個案獲適時轉介;
(4) 指示各部門就樹木投訴出現權責爭議時及早安排聯合視察,以盡快釐清樹木管理責任;
(5) 要求各部門按實際需要就因應投訴而進行的一般樹木工作訂定時限,並定期向樹木辦匯報相關數據以作監察,確保部門妥善跟進投訴所涉的樹木問題;
(6) 檢視及優化1823月度報告的數據類別,以加強監察各部門處理樹木投訴的表現和跨部門機制的運作情況;
(7) 要求各部門定期匯報非經1823接獲的樹木投訴的相關數據,以全面監察從不同渠道接收的樹木投訴及部門跟進的情況;以及
(8) 持續監察地政總署處理樹木投訴的表現,並在有需要時向該署提供協助,確保有問題的樹木獲妥善處理。
有關政府土地上樹木投訴的處理 - 主動調查報告